《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知识要点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反恐法》,《反恐法》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做出决定。
一、什么是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二、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领导机构有哪些?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国家机关
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三、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义务: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权利: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以及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不要”: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未经批准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报道、传播应对处置行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