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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警示宣传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1-09 17:03:25

 

5起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一、湖北十堰市张湾区“6·13”燃气爆炸事故

2021年6月13日6时42分许,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26人死亡,138人受伤。

(一)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天然气中压钢管严重锈蚀破裂,泄漏的天然气在建筑物下方河道内密闭空间聚集,遇餐饮商户排油烟管道火星发生爆炸。

(二)主要问题

事故暴露了违规建设形成隐患、隐患长期得不到排查整改、物业管理混乱、现场应急处置不当等问题。

(三)追责问责

初步调查认定,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负责人黄某等11名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已由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润联物业、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原所属东风燃气公司等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对上述单位的32名责任人,由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十堰市委、市政府、张湾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对事故负有责任。省纪委监委依纪依规开展审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严肃追责问责。对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留党察看并政务撤职1人、撤销党内职务并政务撤职2人、党内严重警告6人(含免职2人)、党内严重警告并政务记大过3人(含免职1人)、政务记大过2人(含免职1人)、党内警告4人、政务警告5人、诫勉6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5人。其中,给予张湾区委书记刘宇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区委书记职务;给予张湾区委副书记、区长周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现任职务,按有关规定履行免职程序。给予十堰市城管委党组书记、主任王家波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十堰市住建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清甫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十堰市燃气办主任呙林安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对十堰市4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省直有关部门5名责任人分别给予政务警告等处分。责成十堰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委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十堰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主要教训

1.要精准发力,抓紧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逐个地区、行业领域、企业和社区单位组织开展风险研判和排查评估,务必抓到点子上、治到关键处。

2.要突出重点,紧紧抓住化学品储罐、大型综合体、化工园区、人口密集区燃气和油气管道和各类矿山企业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重点单位场所,严看死守严防重特大事故。对燃气铺设管理混乱、异地搬迁入住高楼消防隐患、化学储能电站建设无序、农用车违规载人等严重冲击人民群众安全底线的问题,抓紧采取治理措施。要依法治乱。

3.要健全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压实乡镇、社区、村居等基层组织责任,加强群防群治和群众安全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熟悉演练,明确处置责任、程序和措施,防止出现险情时手忙脚乱或不知所措。提升一线作战消防指战员和地方专业救援人员识险避险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处置技能,做到科学高效安全救援。

4.要抓紧建立城市生命线监测系统,充分运用好先进监测设备和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及时发现风险、管控风险、化解风险。推动建立燃气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监测系统,加快化工园区、储罐区等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实现实时监测监控,确保真正发挥作用,提高安全监管执法的精准性、实效性。

二、山西太原冰雕馆“10·1”重大火灾事故

2020年10月1日13时许,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小山沟村台骀山景区冰雕馆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15人受伤。

(一)事故原因

调查认定起火点位于火车通道内北侧距西口6至11米处。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是:当日景区10千伏供电系统故障维修结束恢复供电后,景区电力作业人员在将自备发电机供电切换至市电供电时,进行了违章带负荷快速拉、合隔离开关操作,在火车通道照明线路上形成的冲击过电压,击穿了装饰灯具的电子元件造成短路;通道内照明电气线路设计、安装不规范,采用的无漏电保护功能大容量空气开关无法在短路发生后及时跳闸切除故障,持续的短路电流造成电子元件装置起火,引燃线路绝缘层及聚氨酯保温材料,进而引燃聚苯乙烯泡沫夹芯板隔墙及冰雕馆内的聚氨酯保温材料。

(二)主要问题

山西太原台骀山滑世界农林生态游乐园有限公司在限制建设区范围内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未取得相关证照擅自开工建设,未进行许可、备案擅自投入使用;冰雕馆建设无专业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监理单位、无竣工验收,且违规大量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将电气线路敷设在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上;日常管理混乱,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走过场。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文化和旅游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林业部门、国土部门及城乡管理部门,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责,对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扎实,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执法不到位,查处打击不力。

(三)追责问责

1、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措施人员(13人)

(1)韩国林,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2)韩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3)韩建军,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4)郭美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5)李跃,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6)卢鸿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7)韩宏,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8)李永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9)段华,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10)韩国珍,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11)韩国梅,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12)贺达,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13)韩莹慧,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2、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5人)

(1)文化和旅游部门(8人)

迎泽区文化和旅游局(4人)

1)丁永爱,现任太原市迎泽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8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文化局、文旅局(下称迎泽区文旅局)局长,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2)郭厦,2020年8月至今,担任太原市迎泽区文旅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阎立宏,现任太原市迎泽区水资源管护中心主任,2012年8月至2017年9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文物旅游服务中心主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4)赵李华,现任太原市迎泽区文旅局文物旅游服务中心副主任,2017年9月至2020年8月,主持太原市迎泽区文物旅游服务中心工作,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3人)

5)张建斌,现任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2013年12月至2017年9月,担任太原市旅游局发展规划处处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6)王海平,2019年4月至今,担任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规划发展科科长,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7)王少华,2019年2月至今,担任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1人)

8)师振亚,现任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资源开发处党支部书记、资源开发处处长,2010年9月至2018年12月,担任山西省旅游局规划财务处副处长,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消防救援机构(6人)

9)周博,现任太原市迎泽区消防救援大队助理工程师,2016年9月至2020年4月,担任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迎泽区大队、太原市迎泽区消防救援大队郝庄片区消防监督管理组组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10)辛建义,现任太原市晋源区消防救援大队助理工程师,2017年3月至2020年2月,担任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迎泽区大队、太原市迎泽区消防救援大队郝庄片区消防监督管理组组员,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11)张震,现任太原市小店区消防救援大队政治教导员,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李超鹏,现任太原市杏花岭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阎红涛,现任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副处长,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担任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迎泽区大队大队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4)任海平,现任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处副处长,2017年1月至2020年2月,担任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监督管理科科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林业部门(4人)

15)郭连芝,现任太原市迎泽区文庙街道党工委书记,2011年4月至2019年5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林业局局长,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16)韩永斌,现任山西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法务,2009年6月至2016年2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林业局副局长,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史哲,现任太原市迎泽区文庙街道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站站长,2010年5月至2019年5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林业局综合办公室主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8)高峰,太原市迎泽区林业局综合办公室主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4)原国土资源部门(3人)

19)李斌魁,现已退休,2009年8月至2020年4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自然资源局(太原市原国土资源局迎泽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孙中建,现任太原市迎泽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局长,2015年12月至2020年4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自然资源局(太原市原国土资源局迎泽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1)裴兰荣,太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5)城乡管理部门(2人)

22)刘俊刚,现任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党组书记,2016年11月至2021年2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城乡管理工委书记、城乡管理局局长,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3)陈瑞宏,太原市迎泽区城市管理局四级调研员,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6)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4人)

24)畅耀宗,现任太原市迎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委书记、区城改办主任,2012年8月至2016年3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25)董澍,先后担任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副镇长、镇长,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6)张福红,乡镇副科级干部,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7)宋志强,现任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安全办主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7)太原市迎泽区(4人)

太原市迎泽区委(1人)

28)李慧,太原市迎泽区委书记,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太原市迎泽区政府(3人)

29)刘爱国,太原市迎泽区委常委、副区长,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30)杨永生,担任太原市迎泽区副区长,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2020年5月至今分管文化和旅游工作,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31)赵学军,太原市迎泽区区长,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8)太原市(2人)

32)贾津生,现任太原市委巡察组正处级巡察专员,2006年6月至2016年5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副区长,分管林业工作,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冯原平,现任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3年6月至2016年7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代区长、区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9)需要问责的其他人员(2人)

34)贾立新,太原市迎泽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35)任慧军,太原市迎泽区市容环卫迎泽大队队长,2012年10月至2019年3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3、组织处理(3人)

36)孙仁刚,现任乡镇副科级干部,在2012年8月至2016年5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对其诫勉谈话。

37)刘丰,现任太原市迎泽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7月至2016年4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其诫勉谈话。

38)闫俊力,现任太原市迎泽区党组成员、副区长,2014年2月至2020年4月,担任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迎泽区分局局长,对其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对台骀山游乐园公司的处理建议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吊销台骀山游乐园公司《营业执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责成太原市应急管理局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台骀山游乐园公司处以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韩国林、韩伟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成山西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太原市迎泽区台骀山滑世界景区”予以取消质量等级处理。

3.其他建议

责成太原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迎泽区委、区政府向太原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主要教训

1.没有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太原市和迎泽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追求经济社会发展,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先上车、后买票”。台骀山游乐园作为迎泽区重点引进项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大力支持,但因服务管理没有跟上,在没有办理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一路绿灯”使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景区对外开放营业,甚至被推荐评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太原市和迎泽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一些领导到台骀山游乐园调研检查工作时,鼓劲加油多,查找问题少,甚至相关部门多次提请政府对台骀山游乐园违法占地建设进行查处,也未引起高度重视,对相关部门未依法有效监管问题失管失察,致使台骀山游乐园“先天不足”,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2.涉事企业建设运营管理极其混乱。台骀山游乐园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违法占地、建设等活动。在游乐场馆建设中没有使用正规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单位进行建设,致使电气线路敷设、接地短路保护和逃生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甚至人为封堵冰雕馆安全出口。特别是在国家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严禁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的情况下,仍然采用上述材料作为包括冰雕馆在内的大量游乐场馆的保温材料。该企业为“家族式”企业,管理层整体素质不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没有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的安全培训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电力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走过场,即使相关部门检查指出一些问题,但一些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始终没有整改,更未举一反三进行全面排查治理。

3.有关部门审批监管不负责任。太原市、迎泽区有关部门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台骀山游乐园安全监管上互相推诿扯皮,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悬空。台骀山游乐园在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行政许可或进行备案的情况下建成运营,有关部门对此视而不见,没有依法严格查处,也未将其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反而被确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该公司在长达7年的建设经营活动中,有关部门层层把关、层层失守,多次到现场检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实际上纵容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同时调查发现,政府对电力用户企业安全监管缺失。

4.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近年来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为深刻汲取教训,国家和省安排部署了多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但太原市、迎泽区及其有关部门压力传导不够、工作安排不实、检查要求不严、责任层层衰减。迎泽区政府虽然组织开展过郝庄地区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却未将台骀山游乐园纳入整治范围;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填写的执法检查文书与实际存在的问题严重不符。“10·1”事故发生后,经事故调查组责成迎泽区政府对该景区21个场馆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仍有13处场馆采用了聚氨酯作保温材料。

三、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重大坍塌事故

2020年3月7日19时14分,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欣佳酒店所在建筑物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

(一)事故原因

事故责任单位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将欣佳酒店建筑物由原四层违法增加夹层改建成七层,达到极限承载能力并处于坍塌临界状态,加之事发前对底层支承钢柱违规加固焊接作业引发钢柱失稳破坏,导致建筑物整体坍塌。

(二)主要问题

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欣佳酒店及其实际控制人杨金锵无视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以及行政许可等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建设施工,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责任长期不落实。相关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设计、消防检测、装饰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违规承接业务,出具虚假报告,制作虚假材料帮助事故企业通过行政审批。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没有认真履行建筑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对欣佳酒店建筑物等长期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制止和查处,组织开展违法建设整治、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严重失职失察。福建省、泉州市国土规划部门,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执法不严格,行政审批把关失守,并对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公司、欣佳酒店违法建设、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查处。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对欣佳酒店建筑物违法违规建设、改建长期未予报告和查处,属地管理责任严重缺失;在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和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不认真不负责,存在明显漏洞和严重的形式主义。鲤城区超越权限研究出台并实施特殊情况建房政策,违规审批同意建设欣佳酒店建筑物等大量违法建设项目;在治理违法建设历次重大专项行动中工作不负责任,放任大量违法建筑长期存在;在设置集中隔离健康观察点时忽视房屋建筑质量安全,草率决策。泉州市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不到位,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审批建设项目情况失管失察,“打非治违”和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实不细,没有认真查处违建项目。

(三)追责问责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7人)

(1)赖开族,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已退休,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陈财水,泉州市鲤城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2009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刘德礼,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原站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张汉辉,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王柳彬,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原副大队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吴家晓,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一中队原指导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张惠良,泉州市鲤城区临江街道党工委原书记,2012年3月至2017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诫勉人员(42人)

省管干部(9人)

(1)王永礼,泉州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李建辉,莆田市委副书记、市长,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林瑞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张永宁,泉州市委副书记,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长,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苏庆赐,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11年6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洪自强,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黄阳春(女),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区长,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8)刘林霜,2020年1月至今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苏延辉,2020年1月至今任泉州市鲤城区委副书记、代区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泉州市管及以下干部(33人)

(1)王连生,泉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钟文成,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林宇杰,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陈进平,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黄建奇,已退休,2011年8月至2015年10月任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郑良锋,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副处长,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任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审核科科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郭成宗,泉州市鲤城区政协主席、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2012年7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副书记,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调研员。

(8)许宏程,晋江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9)刘汉升,已退休,2006年12月至2013年8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黄向阳,泉州市鲤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11)章新华,已退休,2009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2)吴碧林,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13)张翼,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14)刘平一,2014年辞去公职,2008年5月至2012年1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任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张克曼,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6)李群宏,泉州市鲤城区建设工程质量站站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7)曾惠鑫,泉州市鲤城区住建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8)林鸿铭,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股股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9)陈辛生,泉州市鲤城区委政法委副书记,2008年5月至2016年10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20)陈德产,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21)林荣春,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2)曹伟,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3)郑智宏,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办科员,2012年5月至2016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常泰分队分队长,给予诫勉。

(24)韩碧华,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常泰分队原代理负责人、分队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25)庄汉斌,泉州市公安局常泰派出所四级警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降衔)处分。

(26)洪金坛,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三级警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降衔)处分。

(27)林志群,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8)张伟,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10级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张一龙,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2006年11月至2008年5月任泉州市鲤城区纪委副书记,2008年5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0)倪著佳,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31)易文腾,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3月至2017年2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办事处主任,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32)蔡炜生,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3)陈志勇,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上村社区居委会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主要教训

1.企业违法违规肆意妄为。欣佳酒店的不法业主在未取得建设相关许可手续,且未组织勘察、设计的情况下,多次违法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施工人员,在明知楼上有大量人员住宿的情况下违规冒险蛮干,最终导致建筑物坍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违规承接业务甚至出具虚假报告。

2.安全发展理念不牢。鲤城区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通过“特殊情况建房”政策为违法建设开绿灯,埋下重大安全隐患;福建省有关部门及泉州市对违法建筑长期大量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

3.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执法严重不负责任。泉州市、鲤城区的规划、住建、城管、公安等部门对欣佳酒店未取得建设相关许可手续、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外营业等违法违规行为长期视而不见。

4.相关部门审批把关层层失守。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机构、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常泰街道在材料形式审查和现场审查中把关不严,使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蒙混过关、长期存在。

四、沈海高速浙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

2020年6月13日16时41分许,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境内沈海高速公路温岭段温岭西出口下匝道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17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470余万元。

(一)事故原因

谢志高驾驶车辆从限速60公里/小时路段行驶至限速30公里/小时的弯道路段时,未及时采取减速措施导致车辆发生侧翻,罐体前封头与跨线桥混凝土护栏端头猛烈撞击,形成破口,在冲击力和罐内压力的作用下快速撕裂、解体,罐体内液化石油气迅速泄出、汽化、扩散,遇过往机动车产生的火花爆燃,最后发生蒸汽云爆炸。旋转式防撞护栏未按设计施工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主要问题

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及叶岩福等主要负责人无视国家有关危化品运输的法律法规,未落实GPS动态监管、安全教育管理、电子路单如实上传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车辆挂靠经营等违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GPS监管平台运营服务商违规帮助瑞阳运输公司逃避GPS监管、电子路单上传主体责任,行业协会未如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定,事故匝道提升改造工程业主、施工、监理单位在防撞护栏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各自职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货物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工作考核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力。公安机关未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管理职责不力。公路管理部门未严格执行《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履行事故道路养护施工监管职责不力。

瑞安市玉海街道办事处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辖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深入。瑞安市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有效督促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瑞安市委未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领导和组织推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

(三)追责问责

1.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7人)

(1)叶岩福,系瑞阳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

(2)叶岩和,系瑞阳运输公司经理(主管安全生产),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

(3)赵磊,系瑞阳运输公司安全员(兼车辆动态系统监控员)。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

(4)郑兴,系瑞阳运输公司车队长。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

(5)蔡宇翔,系浙江瑞源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员。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

(6)杨翔,系温州七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

(7)陈勤义,系瑞安市开源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瑞源燃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

2.对有关公职人员问责处理(30人)

(1)麻胜聪,瑞安市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秦肖,瑞安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张榜桃,瑞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沈林海,瑞安市玉海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董庆华,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王航宇,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7)陈代庆,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徐明秋,温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退休干部(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原货运物流处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张宪达,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货运物流处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0)丁良才,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1)欧阳世国,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2)林克荣,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13)林伟哲,瑞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时任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总支委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4)金林微,瑞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时任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总支委员、稽安科科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15)毛小华,瑞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时任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物流管理科科长),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16)袁国清,台州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台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7)冯顺剑,台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保留副局级待遇干部(台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组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8)童桂正,台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副高级工程师(台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9)王辛微,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台州支队队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20)沈汝宽,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台州支队副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21)朱晖,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台州支队三大队党支部书记、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2)徐志宏,温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时任温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公安交管局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3)王小甫,瑞安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4)叶挺辉,瑞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5)贾剑标,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6)陈盛近,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玉海中队党支部组织委员、副中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7)谢文君,台州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主任(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郭伶,台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于群智,台州市公路应急保障站副高级工程师(台州市路马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原经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30)周志威,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工程养护总监,因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行为,于2020 年7 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不再给予纪律处分。

(四)主要教训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有关危化品运输的法律法规,未严格开展GPS动态监控、安全教育管理、如实上传电子路单等工作,存在车辆挂靠经营等违规行为,GPS监管平台运营服务商违规协助企业逃避监管。

2.有关行业协会未如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定工作。未发现企业自评报告弄虚作假、监控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违规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违规将年度核查评定为合格。

3.事故路段匝道业主、施工、监理等单位在防撞护栏施工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各自职责,防撞护栏搭接施工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

4.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固,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地方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公路管理等部门,对危化品运输、公路建设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安全风险管控和监管执法存在漏洞。

五、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一)事故原因

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主要成分是二硝基二酚、三硝基一酚、间二硝基苯、水和少量盐分等)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安全环保管理混乱,日常检查弄虚作假,固废仓库等工程未批先建。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

(二)主要问题

江苏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生态环境部门未认真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工信、市场监管、规划、住建和消防等部门也不同程度存在违规行为。

响水县和生态化工园区招商引资安全环保把关不严,对天嘉宜公司长期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复产把关流于形式。

江苏省、盐城市未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

(三)追责问责

1、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44人)

(1)倪成良,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张勤岳,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陶在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兼硝化车间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杨钢,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倪冬青,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南青亚,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助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王红永,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殷作兵,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杨红才,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付明池,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1)蒋立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2)林琰,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3)倪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4)倪红卫,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5)耿宏,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6)倪新瑞,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7)张惠德,响水县北圆装卸服务部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8)周理祥,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9)王心春,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单国勋,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1)柏进,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2)朱国华,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3)叶小平,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4)潘雪梅,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双眼受伤失明,取保候审)。

(25)封素芹,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6)季慧,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7)王建春,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8)王亚林,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9)李利芳,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0)吴岳忠,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1)张鹤,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2)袁剑,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3)田大成,响水县北圆装卸服务部工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4)李国平,江苏省环科院固废研究所副所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5)高柳,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6)刘杨,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7)陈骏,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8)顾佳茗,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9)周荣生,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0)张立法,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生态监测室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1)杨浩杰,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化验室副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2)王伟民,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3)梁斌,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44)张龙,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所副所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15人)

(1)朱从国,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孙锋,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3)周克胜,响水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4)张前良,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5)刘阳,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6)章殊瑞,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工作人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7)张耀刚,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安监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8)王礼奇,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安监局工作人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9)王瑞涛,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环境监察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0)潘琦,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和固体废物监管中心主任,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1)温劲松,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曾任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2)郑荣华,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3)贾海东,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副主任科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4)圣宝亮,响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局办事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5)苏杨毅,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3、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46人)

地方党委、政府(14人)

(1)戴源,盐城市委书记,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按规定上报审批。

(2)曹路宝,盐城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羊维达,盐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蒋巍,盐城市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潘道津,盐城市委常委,曾任响水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崔爱国,响水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

(7)单永红,响水县委副书记、县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8)刘中连,响水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9)张善荣,响水县副县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0)薛风林,响水县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1)李先春,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2)郭建军,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3)潘从能,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4)臧新东,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应急管理系统(11人)

(1)陈忠伟,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李晓燕,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调研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刘源,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许立设,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薛家玉,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6)仲汉鹏,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副处职干部,曾任盐城市安监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7)陈徭,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8)沈巍昆,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9)雷文国,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0)戴希海,响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科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1)张昌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督规划协调科科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生态环境系统(10人)

(1)王天琦,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陈志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杨新芝,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处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王军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第四环境监察专员办副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周俊,盐城市委统战部副部长,曾任盐城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6)单广智,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7)叶茂新,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8)潘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第四环境监察专员办盐城环境监察室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9)吴伯兵,响水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0)徐正科,响水生态环境局副科职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工业和信息化系统(5人)

(1)高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李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材料工业处处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陈斌,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贾良早,响水县副处级干部,曾任响水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王道玉,响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规划住建系统(5人)

(1)王社成,响水城市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曾任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杨平,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张炜生,响水县小尖镇党委书记,曾任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杨梅娣,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刘德义,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市场监管系统(1人)

张龙华,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四)主要教训

1.事故企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漠。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安全管理混乱。

2.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有关环保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事故企业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3.江苏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生态环境部门未认真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工信、市场监管、规划、住建和消防等部门也不同程度存在违规行为。

4.响水县和生态化工园区安全发展理念不牢。重发展轻安全,招商引资安全环保把关不严,对天嘉宜公司长期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复产把关流于形式。

5.江苏省、盐城市未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